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偉誌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偉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偉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乃於民國102年5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02年7月30日審理程序結束後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本件雖已辯論終結,被告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罪數不少,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參照),堪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應自
102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