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偉選任辯護人張智學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偉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忠偉因殺人未遂、加重竊盜、普通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涉案情節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復被告所涉加重竊盜、普通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0月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之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堪認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日後本案之審理,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再被告所涉竊盜、加重竊盜罪嫌重大,其一再犯竊盜、加重竊盜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是被告應自102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齡玉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