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 陳添壽 被告 蘇國勳
許日春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國勳、許日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7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