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694號

原告松眾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澔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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