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張耀銘 本件原告與被告 王明進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