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48號聲請人 李安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邱筱菱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李安和50,000元MA00000001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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