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5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寀婕原名邱美禎.具保人許志彬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許志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邱寀婕(原名邱美禎)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100年10月28日發布通緝在案,迄今尚未緝獲,又本院另傳喚具保人應通知或協同被告於100年12月12日到院,具保人亦未依期協同被告到案,足認被告客觀上顯已有逃匿之事實,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份,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