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吳峻賢
黃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峻賢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黃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80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吳峻賢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7,68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惠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238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680元吳峻賢、黃惠珍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09日止年息0.90%001新臺幣27680元吳峻賢、黃惠珍自民國110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680元吳峻賢、黃惠珍自民國109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3月09日止年息0.090%001新臺幣27680元吳峻賢、黃惠珍自民國110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30日止年息0.190%001新臺幣27680元吳峻賢、黃惠珍自民國110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