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937號抗告人 陳仁傑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13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3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仁傑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等18罪,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等語。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刑法新法實施以來,參照如販賣毒品案例,其他被告所犯販賣毒品案件,經判刑103年,後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5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4號);而其他被告所犯竊盜等案件,經判刑8月減刑為4月共計38次,合計12年8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再其他被告另犯詐欺案件犯行達55次,一次一罪,每次判處有期徒刑6月,累計刑期28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5號)等。而抗告人所涉犯吸食毒品、竊盜罪之侵害法益較上開所舉高度行為為低,然抗告人之定執行刑反較為重,其不公昭然可見云云。又受刑人另案竊盜案件,其犯罪日期均在99年8月27日判決確定日之前,檢察官未依法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關於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看)。法院所定執行刑之長短,屬實體法上賦予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亦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本院查: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仁傑先後所犯竊盜等18罪,先後
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前揭數罪係於民國99年
8月27日裁判確定前所犯,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斟酌原確定判決所定執行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3月,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即9年6月)及內部性界限(即8年5月),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援引與本件情節不同之案例,任意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違反公平云云,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雖另以檢察官未就抗告人之另案竊盜案件聲請
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等語。惟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之,聲請定應執行刑應由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為裁定,縱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與判斷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否違背法令無關,尚難執此謂原裁定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刑事判決參照),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仁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7日│99年2月27日│99年1月26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44號│99年度偵字第13698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99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99年度審易字第98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8月27日│99年8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8月27日│99年9月27日│├──┴─────┼──────────┴──────────┴──────────┤│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0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加重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8日│99年7月18日│98年5月20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8652號│99年度偵字第18652號│99年度偵緝字第427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776號│99年度易字第776號│99年度審簡字第27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17日│99年9月17日│99年8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8日│├──┴─────┼──────────┴──────────┴──────────┤│備註│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7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7│8│9│├────────┼──────────┼──────────┼──────────┤│罪名│傷害│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0日│99年7月18日│99年5月26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427號│99年度毒偵字第3631號│99年度毒偵字第2694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271號│99年度審訴字第2101號│99年度審訴字第162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6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18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29日│├──┴─────┼──────────┴──────────┴──────────┤│備註│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原裁定漏未註明)。│└────────┴────────────────────────────────┘┌────────┬──────────┬──────────┬──────────┐│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6日│98年9月7日│99年6月21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694號│99年度偵字第21949號│99年度毒偵字第4574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627號│99年度審易字第1724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6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1月29日│99年12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7日│├──┴─────┼──────────┴──────────┴──────────┤│備註│編號9、10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6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1日│98年10月31日│99年7月14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574號│99年度偵字第27184號│100年度偵字第4889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60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5號│100年度審易字第576││實││││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7日│100年2月25日│100年4月2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7日│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29日│├──┴─────┼──────────┴──────────┴──────────┤│備註│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5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3日│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8日│├──┬─────┼──────────┼──────────┼──────────┤│偵│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3493號│99年度偵字第13493號│99年度偵字第13493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6號│100年度易字第176號│100年度易字第1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100年5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9日│100年6月9日│100年6月9日│├──┴─────┼──────────┴──────────┴──────────┤│備註│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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