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788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佰捌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②壹拾伍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①九十六年五月八日②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八七②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①九十六年六月九日②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