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2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梁進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陸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參拾柒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參拾陸萬零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