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456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應 交債務人 陳信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103/1/7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3/9/21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5957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