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陳德朗 被告 蔣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美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8,7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編│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權│價額(小數點以│總計││號│││(㎡)│利範圍│下四捨五入)│(新臺幣)│││││││(新臺幣)││├─┼────────┼───────┼─────┼────┼───────┼──────┤│1│臺南市東區虎尾寮│28,500元/㎡│355│2分之1│5,058,750元│6,198,750元│││段558-1地號土地││││││├─┼────────┼───────┼─────┼────┼───────┤││2│臺南市東區虎尾寮│28,500元/㎡│79│2分之1│1,125,750元││││段558-65地號土地││││││├─┼────────┼───────┼─────┼────┼───────┤││3│臺南市東區虎尾寮│28,500元/㎡│1│2分之1│14,250元││││段558-66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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