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曾隆駿
李金詩 被告 王興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壢交簡字第8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劉俊源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