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蕭辛癸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宜蘭縣得安家庭關懷協會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94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