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債務人 朱惠靖 代理人 張仁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債務人詳實陳報財產,例如存款、動產、保險公司保單,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5年、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正本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正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 朱漢珍 、 張秀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5年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父母之扶養費用?
四、債務人自陳其現為餐飲店之員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3,000元,請債務人補提該餐飲店名義所出具在職證明書暨自107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請務必加蓋公司章或雇主簽名)。
五、又聲請人提供上開之綜合信用報告,若記載曾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時,則請債務人務必據實以下說明:
(一)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三)係因何原因毀諾?並請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六、請說明債務人和其受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