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湘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玖拾 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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