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黃芳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芳怡於民國108年05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借款明細壹份、利率表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