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就本院板橋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板簡字第三三三號返還借款案件,提起上訴,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四八六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本院審查結果,查無聲請人提起前揭條文所指之異議之訴或其他類型之訴訟,本院自無審酌前開強制執行程序有無停止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徐玉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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