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抗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劉惠齡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抗告人抗告「101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執事聲字第15號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