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530號
原   告 乙○○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
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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