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年9月9日回溯3、4│95年9月9日回溯3、4日││││日內之某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473號│第4473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76│96年度上訴字第376│││││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376│96年度上訴字第376│││││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5月2日│96年3月3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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