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八二七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犯毀損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投刑簡字第二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毆文章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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