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秀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秀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秀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與本院判刑確定,刑期合計1年3月(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聲請意旨誤載為1年5月),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71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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