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洪彩惠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禹竹 律師被告 彭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之過戶登記塗銷,並登記為被繼承人 彭福烽 之全體繼承人所有,而該車於起訴時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有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函文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