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2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芯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零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