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14號
原 告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訴訟代理人 陳敏樹
被 告 陳盟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