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簡字第10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以96年度簡字第10號(95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於96年4月23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6年5月29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6年10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處定執行刑1年2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1月,應予更正),於96年11月20日確定,因認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核閱受刑人所犯上述2案判決正本,足認受刑人於前案判決後之緩刑期內故意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緩刑期內之96年10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