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49號原告 陳水晶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甲○○○(即PHANTHITHUHUONG)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起訴狀之譯文書(應翻譯為越南文字,倘被告認識英文時,則可提出英文譯本),俾囑託外交部送達。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