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建豪於民國93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97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02日止累計1,024,380元正未給付,其中457,711元為本金;566,66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建豪於民國94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02日止累計576,919元正未給付,(其中254,042元為本金,322,8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曾建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1月02日止累計61,255元正未給付,其中25,382元為消費款;32,27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建豪│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57711││1月03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建豪│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4042││1月03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曾建豪│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5382││1月0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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