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5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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