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下稱甲女)法定代理人簡○○(年籍詳卷,下稱甲父)被告 宋書維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03年度審侵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
103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壹、程序部分: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故本件判決書關於原告0000-000000(下稱甲○)、甲○之父即法定代理人簡○○,均分別遮掩或以代號表示,其詳細身分識別資料則詳卷所載,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102年8月24日凌晨0時39分尾隨原告甲○進入高雄市○鎮區○○路○號「○○華廈」(地址詳卷)之電梯內,強行親吻原告臉頰、並伸手撫摸原告胸部,是被告上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身體、貞操,造成原告心靈恐懼,對異性躲的遠遠的,不敢一個人進出,精神上之損害甚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其沒有能力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2年8月24日凌晨0時39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尾隨原告進入高雄市○鎮區○○路○號「○○華廈」,並與原告一同進入電梯內,被告先以雙手環抱原告,藉此阻擋原告逃出電梯,再強行親吻原告臉頰、並伸手撫摸原告胸部不放,而強制猥褻原告1次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侵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規定,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在案,有該判決及該案卷證等資料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援用前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證據部分,核屬有據,從而,原告執此主張被告有上開侵權行為,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為強制猥褻之犯行,已如上述,是原告因被告上述行為身心遭受侵害,並感受精神上莫大之痛苦,被告所為,顯已侵害原告之身體、貞操等人格法益,且衡酌上揭侵害結果,情節應屬重大,故原告主張其受有精神上痛苦,並依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應負精神上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五、再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但亦應依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資力與加害之程度,暨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9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為高職肄業,行為時係學徒,月收入約為25,000元,名下無不動產、車輛;原告則為高中畢業,月薪約為25,000元,名下無不動產、車子等情,為兩造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並有原告、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復考量被告對原告上開侵權行為之手段、次數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藉金以10萬元為適當,原告在此範圍內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六、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假執行之宣告:查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因本件判決主文第1項就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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