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79號聲請人 李瑋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伊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000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