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8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佳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禾基楚股份有限公司、 林志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升禾基楚股份有限公司、林志敏發支付命令,惟查升禾基楚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已解任,且本件支付命令既係請求任職期間之工作獎金,則何以得對相對人林志敏為請求等情,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9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報相對人升禾基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以及本件之相對人、請求標的金額,該裁定於101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於同年10月21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