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128號

原告 謝順吉

被告 許棠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兩造為同事關係,被告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以為清償當舖借款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別於111年9月29日19時32分、同年9月30日16時58分,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萬元、1,000元至被告所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另於同年00月間交付現金6,000元予被告,借款金額共計27,000元,並未約定還款期限。詎原告於同年11月1日起多次向被告催討上開借款,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7,000元。

三、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㈠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我並未積欠原告借款,原告匯款21,000元係為返還其先前於000年0月間向我借款之5萬元。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其借款27,000元,而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有匯款21,000元至其帳戶之事實,惟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並辯稱上開匯款係原告返還向被告所借之借款,揆諸最高法院之判決要旨,自應由原告就已交付6,000元之借款及兩造間有達成27,000元借貸合意等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就其前開主張,固提出提出網路銀行APP畫面截圖、LINE對話截圖為證(本院卷第17、57-61頁)。惟查,上開網路銀行APP畫面截圖固可認定原告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21,000元匯至被告之帳戶,然就其主張將現金6,000元交與被告部分,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自難憑採。又被告雖不爭執原告確有匯款21,000元至其帳戶,然辯稱該款項係原告為返還向其所借之借款,且轉帳匯款之原因多端,尚難單憑匯款之事實,逕認兩造間就該匯款金額有消費借貸之意思合致。另上開LINE對話截圖係訴外人 謝順欽 (即原告之弟)為原告向被告及暱稱為「 余小全 」之人催討債務,觀諸其對話內容均未見有被告之回覆,且所提及之催討款項,究竟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而生,及其金額為何,亦無從得知,實難僅憑上開LINE對話截圖即認兩造間曾就上開27,000元有達成消費借貸之合意。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間有借貸之合意、曾交付被告剩餘6,000元之借款,則原告既未能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法 官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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