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82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果汁產品貳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立衡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2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果汁產品2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立衡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228號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6年1月13日確定,嗣於107年1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扣案之電子果汁產品2瓶,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露天拍賣會員帳號資料、通聯記錄查詢單、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得標資料、蝦皮拍賣會員帳號資料、網路疑似違規廣告監控表、蝦皮拍賣網頁資料、查獲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附卷可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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