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5號原告 黃蓁蓁 被告 黃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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