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移交帳簿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783號原告八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志祥 訴訟代理人 王勇福 被告 古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帳簿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八德大廈管理委員會所有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原告,屬因財產權涉訟,其中就請求交付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部分,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另就請求交付餘額部分,據原告陳報其金額為113,1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3,188元(計算式:1,650,000元+113,188元=1,763,18
8元),應徵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15,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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