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139號
原告 何澧峻
被告 張越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在南投縣草屯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