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 陳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耀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