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208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並於96年5月1日執行完畢。嗣於98年
5月15日復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應係「交簡」字)第208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受刑人所犯前揭公共危險罪,係屬累犯,其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應依法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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