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A女(即警卷代號:3520-SH106008)被告 劉光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29號即106年度易字第15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光明被訴傷害等案件,因被告與原告即告訴人A女成立調解,有本院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07號調解程序筆錄可按,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並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29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