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廖立薈廖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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