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7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債務人可引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惠惠 債務人許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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