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江玉惠 被告 郭鴻麒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簡字第38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台清法官林祐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東紅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