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高雄
地方法院郵局第3360號存證信函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擅自將聲請人所有
之詮欣43張、高僑20張股票賣出,致聲請人受有損害,聲請
人爰於民國96年10月30日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
通知相對人返還股票,惟投遞未果,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
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將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寄送相
對人戶籍地,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而原件退回,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信封、相
對人戶籍謄本,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明月
附記:請於3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新聞紙一天,並將登
報證明送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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