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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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阿春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李阿春疾病痊癒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李阿春因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於民國105年8月10日經送往基隆長庚紀念醫院急診轉住院就醫,經檢查診斷為兩側亞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同日接受雙側硬腦膜下血水引流手術治療,105年8月17日進行雙側硬腦膜下腹腔導水管引流手術,105年9月
8日出院,其後因腦膿瘍於105年11月11日再被送至同院急診轉住院治療,經手術治療後於105年12月31日出院,最後一次於106年4月20日回診追蹤,仍有嗜睡、失語等腦傷後遺症,僅有部分知覺及判斷能力,有基隆長庚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6年5月8日(106)長庚院基法字第89號函1份在卷可參,嗣本院於106年5月9日上午9時20分,至被告基隆市○○區○○路○○巷○○號住處探訪,經呼叫被告名字,被告無法回應,且躺臥床上無法行動,亦無法言語,生活無法自理,有刑事勘驗筆錄暨照片2張存卷可憑,106年8月4日,本院再次電詢被告女兒 李月英 ,李月英稱被告情況較之前狀況更差,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查,綜上各節,足徵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本案於被告疾病痊癒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