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培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培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培勳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此觀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同有明定。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以書面向受刑人詢問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
表示無意見一節,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在卷可稽,先予敘明。
㈡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
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件如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2、3、4、8、9、10及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佐。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至11等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111年7月20日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多以竊盜及詐欺等財產犯罪之罪質,暨其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如附表編號1、2、3、4、8、9、10
及1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編號
5、6、7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及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2月24日110年10月12日110年10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8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3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6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834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464號111年度壢簡字第724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4日111年7月29日111年8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壢簡字第834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464號111年度壢簡字第7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0日111年8月30日111年9月7日備註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0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42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99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2日110年11月3日111年2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803號等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4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5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47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30日111年11月17日111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壢簡字第472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1日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0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72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4次有期徒刑6月,共7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6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2月19日111年4月6日111年4月13日111年5月8日110年12月21日110年12月16日111年1月27日111年1月10日111年3月8日111年1月24日111年3月6日111年2月24日111年3月17日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14日111年1月27日111年3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97、24723、26462、32323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388、15271、18294、18385、22618、2457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382、24419、24577、24581、24867、339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等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2153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7日111年11月17日111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0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編號1011罪名竊盜、詐欺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8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共8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年1月28日111年3月1日110年12月1日111年3月16日111年1月2日111年5月19日111年1月2日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4日111年2月13日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23日111年1月2日111年3月11日111年3月1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29、24559、24578、24725、15417、28662、32324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901、26506、30255、15417、286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2153號等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1835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7日111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111年度審易字第1595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0日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