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臺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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