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
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民國99年3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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